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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居民身份证

   (一)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,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交验居民户口簿,交近期大头标准相片两张。

  (二)户口登记机关在受理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,应在3个月内发给证件。

  (三)公民迁出本市市辖区或本县行政区域的,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。公民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或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,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。

  (四)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。

  (五)公民在居民身份证污损、残缺不能辨认时,应当申报换领新证。

  (六)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,应当在履行申领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。

  (七)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,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,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的,应当申报补领新证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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