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省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、建设厅,直辖市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、建委(房地局):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,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,我们制定了《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》。现印送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,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。 附: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
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○○五年三月十四日